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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復議工作程式暫行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政策法規處


  第一條 為防止和糾正旅遊行政執法中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旅遊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下級旅遊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簡稱《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旅遊局行政復議委員會為本局行政復議機構,負責受理本局管轄範圍內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各類旅遊行政復議申請案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局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申請案的受理、調查並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

  第三條 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按《行政復議法》規定 5 個工作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我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第四條 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按《行政復議法》規定 7 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按《行政復議法》規定 10 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和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書面審查為主。辦案人員在經過調查並認真審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及有關旁證材料後,如已獲充足的事實根據,可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本局機關,直接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經本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通過後下。

  如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採取直接審理復議方式,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有關人員到本局機關,當場就有關問題、證據材料進行當面調查和辯論,在此基礎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條 本局行政復議委員會必須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下達行政復議決定。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後,局行政復議委員會應及時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具體議程是: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向行政復議委員會彙報行政復議案件的案情、審理結果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和理由等,然後討論通過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條 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通過行政復議決定後,由局長簽發行政復議決定書,並按《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將行政復議決定書及時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第八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達後,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如被申請人員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局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本局領導提出建議,由本局下達文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實行。

  工作電話: 0771-552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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