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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政策法規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局內各處室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自治區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規定,自治區旅遊局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處室為質量規範與管理處、政策法規處。其他處室不得超越本處室的工作範圍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局內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處應確定具體數量的、適應工作需要並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行政執法人員,經局領導批准後,履行旅遊行政執法職責。 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的培訓,以提高自治區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保證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的質量。 第四條 自治區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過程中,應佩戴統一製作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 自治區旅遊局實行行政處罰應使用統一規範的法律文書,包括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和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書等。上述法律格式文書由政策法規處設計,報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統一印制。格式文書應按順序號使用,以便存檔和備案。 第五條 對違反旅遊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需要施以處罰的,應由有關責任處室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申請表》,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後,由有關責任處室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進行立案後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檢查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如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 第六條 有關責任處室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需要給以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給以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會商政策法規處同意後,報局領導審批。涉及情節複雜或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以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後,有關責任處室應當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加蓋自治區旅遊局印章。 局內各處室不得以本處室的名義對違反旅遊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以行政處罰,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以本處室的印章代替自治區旅遊局的印章。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自治區旅遊局應當為其舉行聽證。聽證由政策法規處負責主持。 第九條 自治區旅遊局聽證的程式如下: 一 有關責任處室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 政策法規處至少派出兩人主持聽證,有關責任處室的本案調查人員參與聽證; 三 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當事人對此進行申辯和質證; 四 主持聽證的人員負責製作《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聽證完畢後,交由當事人審核並簽字或蓋章; 五 根據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時的辯論和質證等情況,政策法規處擬寫行政處罰聽證報告,提出給以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第十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自治區旅遊局給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自治區旅遊局的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國家旅遊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自治區旅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責任處室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製作《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有關責任處室應當製作《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書》報局領導閱批。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結案後,有關責任處室應當將案件的全套文書資料移交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加強局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工作,建立和健全局內規範性文件會簽與備案、行政處罰的備案與統計、行政處罰的決定製作、行政復議受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的申訴和檢舉制度。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對不應給予處罰的行為濫施行政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處室的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 按第一條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工作電話:0771-552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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