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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行社設立審批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劃與管理處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我區國內旅行社審批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深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通知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區行政轄區內設立的國內旅行社。

  第二條 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任何公民、法人或組織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經營國內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向我區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領取《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國內旅行社經營業務。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並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國內旅遊業務。

  第三條 經營國內旅行社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按《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辦材料。所提交的申辦材料必須齊全,內容真實,符合規定要求。

  第四條 國內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1、有固定和足夠面積的營業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辦公設施設備,包括直線電話、傳真機、電腦、15座以上旅行團用車;

  3、應當具有以下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1)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1名;

  (2)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務人員1名;

  (3)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持有財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會計資格證書》的專職財會人員;

  (4)有適當數量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和《導遊證》的導遊人員;

  (5)旅行社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6)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申報國內旅行社應當提供的申報材料:

  1、提交《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逐項填寫)一式三份;

  2、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名稱預先核準證明;

  3、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向所屬地、市、縣旅遊局提出的設立旅行社申請報告;

  4、由開戶銀行出具註冊資金信用證明;

  5、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金驗資報告;

  6、銀行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轉帳單據,地、市旅遊局出具的質保金收款收據;

  7、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材料,或租賃合同或協議(一年以上使用期)原件;

  8、旅行社業務用車所有權證明材料或租賃合同或協議(一年以上使用期)原件,及車輛年檢合格證明;

  9、旅行社經理人員、財會人員、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導遊證書等複印件;

  10、旅行社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經旅行社股東會討論通過或旅行社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職務任命書或任職通知;

  11、所聘用的人員現仍在其他旅行社任職的,須提供與原旅行社脫離關係的證明(如解聘書等);

  12、旅行社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財務、計調、外聯、組團、接待、安全等)。

  第六條 接受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在5日內電話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或發出《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七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嚴格仔細審查。其程式為:根據審批管理許可權,縣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後,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和全部材料直接報送所在地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地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和材料在法定時間直接上報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處。自治區旅遊局作最後審核後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八條 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處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確認合格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局辦公會研究審定,由主管領導簽字批准。最後給予申請人發放《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處做好發證登記和資料存檔工作。

  第九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對申請不予審批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在三十日內不能做出審批決定的,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到六十日,但應將延長時間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內旅行社變更和登出手續的辦理

  1、國內旅行社需進行變更的,由旅行社書面提出變更事項和事由,填寫《旅行社變更登記表》並經所在地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加蓋公章後,持《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到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處辦理變更手續並換發《許可證》。

  2、國內旅行社變更涉及到企業改制、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旅行社須同時提供由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的企業改制批文或企業轉讓協議(合同)及企業註冊資金新的《驗資報告》,以及經重新修改的《旅行社章程》。

  3、旅行社變更手續辦理的時限: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變更申報材料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辦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內容;三十日內做出辦理決定;在三十日內不能做出辦理決定的,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到六十日,但應將延長時間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聯繫電話:0771-5529056、5529059        監督電話:0771-55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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