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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導遊證核準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劃與管理處

 

  第一條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 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有效期最長不超過 3 個月,並不得展期。

  第三條 申領臨時導遊證的必須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但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由旅行社向自治區旅遊局申請領取。

  第四條 嚴禁將臨時導遊證發放給普通話導遊。

  第五條 申領臨時導遊證須向自治區旅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事專業職稱等有關證明及複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其複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三)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四)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導遊證登記表》;

  (五)提供 2 寸紅底照片 2 張(申請表貼 1 張 ,備 1 張制證用)。

  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處核查申請人材料合法性。經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答覆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申請人補充和完善材料;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當面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自治區旅遊局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併發放臨時導遊證。

  第七條 臨時導遊證到期,必須在 15 個工作日內交自治區旅遊局辦理登出手續。

 

    聯繫電話: 0771-5529056 監督電話:0771-55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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