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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遊領隊證核準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劃與管理處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法規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隊必須是經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的組團社人員。

  第三條 申請領隊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三)可切實負起領隊責任的旅行社人員;

  (四)掌握旅遊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情況。

  第四條 組團社要負責做好申請領隊證人員的資格審查和業務培訓。

  業務培訓的內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紀律教育,旅遊政策法規,旅遊目的地國家基本情況,領隊人員的義務與職責。

  對已經領取領隊證的人員,組團社要繼續加強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五條 領隊證由組團社向自治區旅遊局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組團社出具業務培訓及勝任領隊工作的證明;

  (二)填寫《申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登記表》 1份;

  (三)提供經勞動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原件和複印件 1份;

  (四)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1份;

  (五)提供 2寸彩色照片2張(申請表貼1張,備1張制證用)。

  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處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申請領隊證人員材料上報國家旅遊局。

  第六條 領隊證由國家旅遊局統一樣式並製作,由自治區旅遊局發放,並予以登記備案。

  第七條 凡需要在領隊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在屆滿前半年由組團社向自治區旅遊局申請換發領隊證,提交的材料除領隊證複印件1份外,同時按第五條(二)(三)(四)(五)點要求提供材料。

  第八條 領隊人員遺失領隊證的,應當及時報告組團社,同時在廣西日報和中國旅遊報刊登遺失聲明作廢後,由組團社報自治區旅遊局重新辦理,領隊證損壞的,應及時申請換發。

  第九條 被取消領隊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申請領隊登記。

  第十條 對於調離原工作單位的領隊人員,應當將領隊證退回組團社,由組團社報自治區旅遊局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一條 對申請領隊證人員不進行資格審查或業務培訓,或審查不嚴,或對領隊人員、領隊業務疏於管理,造成領隊人員或領隊業務發生問題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組團社警告、取消申領領隊證資格、取消組團社資格等處罰。

 

    聯繫電話: 0771-5529056 監督電話:0771-55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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