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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流程專區(Workflow Zone) |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劃與管理處
第二條 領取導遊證的條件: (一)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參加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的人員; (二)經勞動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或在導遊服務中心登記的證明。 第三條 領取導遊證須向所在地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導遊員等級證書》及其複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其複印件,或在導遊服務中心登記的證明及其複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三)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四)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導遊證登記表》; (五)提供 2 寸彩色照片 2 張(申請表貼 1 張,備 1 張制證用)。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證實行分級管理。接受申請的地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申領人材料合法性;核查申請人的導遊執業檔案有無違規記錄。經審核,地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答覆受理;對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申請人進行補充和完善材料;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要當面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四條 自治區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處在 15 個工作日內登入導遊管理網路進行證件製作,發放導遊證。 南寧、桂林、北海市旅遊局實行 A 版導遊人員管理系統。通過導遊人員管理系統上報自治區旅遊局進行資格證審核後,由以上三市旅遊局發放導遊證。 柳州、玉林、防城港市旅遊局實行 B 版導遊人員管理系統。通過導遊人員管理系統將導遊人員資料上報自治區旅遊局,自治區旅遊局進行審核和製作導遊證後,由以上三市旅遊局發放導遊證。 其他地級市旅遊局將符合條件的導遊人員資料直接報自治區旅遊局辦理製作和發放導遊證。 第五條 導遊證的變更和換發。導遊人員跨省或跨城市調動、姓名變更、等級變更,需要更換導遊證的,原導遊證作廢。其他變更需更改導遊證相關內容的,原導遊證可繼續使用。 持證人原導遊證作廢,須辦理變更、換發手續。 (一)導遊人員跨省或跨城市調動:導遊人員跨省或跨城市調動,涉及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導遊證編號的變更。原發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還須收回變更人原導遊證 ,並在導遊人員管理系統辦理停職手續。持原發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和本辦法第三條所要求的材料,到新單位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換領導遊證。 (二)等級調整:持原導遊證和身份證、導遊員等級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申請導遊證登記表》到原發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三)調動所屬單位的變更:在本地區內的所屬單位變更,持本辦法第三條中所要求的四項材料,到原發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導遊證變更手續。 (四)其他變更:其他變更程式可參照以上內容執行。 第六條 導遊證遺失、補發。持證人發現導遊證遺失須立即辦理挂失、補辦手續。 (一)持證人帶團時發生遺失 :持證人發現導遊證遺失,應及時與原單位或委託旅行社聯繫,取得其單位開具的身份及遺失證明或複印件,並憑團隊計劃和日程表、遺失證件簡要說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二)申請補發導遊證:持證人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遞交遺失證件情況說明,持所屬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到《中國旅遊報》、省級日報聯繫辦理登載“證件遺失作廢聲明”(內容包括導遊證編號、姓名、卡號)事宜,自證件遺失作廢聲明登載之日起的 1 個月後,持本辦法第三條中所要求的材料(《申請導遊登記表》內填寫遺失補辦字樣)到原發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辦導遊證。 在申請補辦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遊活動。 導遊證損壞的,持證人應持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原導遊證、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和填妥的《申請導遊登記表》(須註明“損壞換發”字樣),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第七條 導遊證的監督檢查。持證人應接受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出示和提供有關材料。 持證人違規使用導遊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作出相關處罰。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吊銷導遊證。 第八條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導遊證 IC 卡工本費收費的通知》(旅辦發 [2002]55 )號的規定,導遊證( IC 卡)的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 40 元,收費時統一使用財政部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九條 導遊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遊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 56 小時。經培訓合格後,進行導遊年審。 南寧、桂林、北海市旅遊局對本地導遊進行網路年審操作。 其他地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培訓合格的導遊,通過電子郵箱上報材料,並收集導遊 IC 卡上交自治區旅遊局,由自治區旅遊局進行網路年審。
聯繫電話:0771-5529056、5529059 監督電話:0771-55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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