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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工作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划与管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颁布、2001年12月11日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旅游局2004年5号公告)

   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1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 、有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联系电话:0771-5529056、5529059        监督电话:0771-55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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