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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划与管理处
第一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三条 申领临时导游证的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自治区旅游局申请领取。 第四条 严禁将临时导游证发放给普通话导游。 第五条 申领临时导游证须向自治区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专业职称等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五)提供 2 寸红底照片 2 张(申请表贴 1 张 ,备 1 张制证用)。 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核查申请人材料合法性。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答复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充和完善材料;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自治区旅游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临时导游证。 第七条 临时导游证到期,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交自治区旅游局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 0771-5529056 监督电话:0771-55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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