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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
自治区旅游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全区旅游行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二、拟定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三级和四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指导旅游度假区建设。参与审批并参与监督检查全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三、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投资导向和重要财经问题。
四、负责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要旅游促销活动。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及签发外国人来华旅游签证通知函电。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五、负责全区入境、出境、国内和边境旅游业务管理。负责审核申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四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以及五星级饭店申报工作,指导地、市旅游管理部门对三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工作。指导旅游涉外饭店、餐馆、商场定点工作。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指导各级旅游质监所处理游客投诉,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教育培训,组织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认证、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管理。指导、监督旅游安全管理,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协调旅游事故的善后处理。
八、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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